认定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的要点

湘潭市湘潭市统计局 xtt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5 15:16

  一、个体经营户判定方式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在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家庭。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和家庭。

  2.未在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但是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包括以辅助劳力或者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兼营性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的农民和农民家庭。

  二、下列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活动不列入普查范围:

  1.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简单加工(如香菇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

  2.城乡居民个人出租的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商用房等)。不论是出租给个人还是出租给经营单位,不论租房者是将房屋作为个人生活使用还是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均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3.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

  4. 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

  5.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家庭保姆、家庭教师、保安等。

  6.已加入合作社等组织的农家乐、民宿。

  7.以参与某建筑公司或某建筑施工队的施工活动为主,偶尔单独从事建筑活动的泥瓦工、木工、油漆工、水电工等。

  8.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