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统计公开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相关联系方式。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全市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重大普查,全市民意调查,各专业科室相关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的动态信息;统计指标解释;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的内容。
(四)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统计业务咨询和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年鉴等。
(二)公开方式
1.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湘潭市统计信息网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xttj.xiangtan.gov.cn,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湘潭统计”微信公众号(关注此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详见页面底端)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本局办公楼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湘潭市人民政府大楼B栋11楼。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湘潭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湘潭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见附件1)。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湘潭市人民政府大楼B栋11楼1107室现场提出申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0731-58570197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至湘潭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湘潭市人民政府大楼B栋11楼1107室
联系电话:0731-58570197;传真号码:0731-58570341
邮政编码:411101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湘潭市统计局信息网,网址为:(http://xttj.xiangtan.gov.cn),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731-58570197
4.市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湘潭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xtstjj2024@163.com。
三、申请要求
申请人应留下真实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不能太笼统,比如需要近5年的统计年报之类;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答复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补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八、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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